實施細則征求意見股份回購能算重大利好嗎?
來源:蘭格鋼鐵|瀏覽:次|評論:0條 [收藏] [評論]
繼證監(jiān)會等三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下稱《意見》)之后,日前,滬深證券交易所又分別出臺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細則》),公開向社會征…
繼證監(jiān)會等三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下稱《意見》)之后,日前,滬深證券交易所又分別出臺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細則》),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表明,A股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將有望迎來全新的格局。
在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進行修訂以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情形僅僅局限于減資、與其他公司合并等。而在修訂之后,新增了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情形,涉及面更廣,也更具實操性。
從此次滬深交易所出臺的《細則》看,個中的亮點是不言而喻的。一是《細則》賦予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更多的自主權,大大提升了便利度。像上交所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不再設置前置條件。對于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問題,《細則》亦有詳細的規(guī)定,像自有資金、發(fā)行優(yōu)先股與債券募集到的資金、發(fā)行股份超募資金、募投項目剩余資金甚至是借款等,都可用于回購股份。二是對“忽悠式”回購采取針對性的措施。與“忽悠式”增持一樣,上市公司的“忽悠式”回購亦不乏見。為了防止上市公司“忽悠式”回購,滬深交易所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股份回購工作。三是設置股份回購的窗口期制度。像上交所明確回購期間減持限制,尤其是在進行護盤式回購期間,其董監(jiān)高、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等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公司股份。
而且,對于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實施的“護盤式”回購,證監(jiān)會在日前發(fā)布的通知中還特別強調,應當在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的期限內實施完畢。正是由于《細則》的面面俱到,以及證監(jiān)會要求護盤式回購限期完成,股份回購也被市場解讀為重大利好。
客觀上,此次從《意見》的發(fā)布,到滬深證券交易的《細則》,及至證監(jiān)會的通知,既是資本市場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亦有市場本身倒逼的因素在內。比如今年以來,滬深股市持續(xù)下跌,為了市場維穩(wěn),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jiān)高等除了出手增持之外,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也掀起一股高潮。有回購股份減少注冊資本的,有回購股份用于股權激勵的,也有回購股份為了員工持股計劃的。
但要將股份回購解讀為重大利好,個人以為是值得商榷的。從今年特別是近幾個月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案例看,雖然金額達數(shù)百億元之多,但真正用于減少注冊資本的卻是極少數(shù)。而且,盡管上市公司回購的股份不能用于質押,不擁有投票權,不能參與分紅。但投資者也必須意識到,除了減少注冊資本的股份回購能增強股東權益,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提高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外,其他諸如用于員工持股、股權激勵的回購,其對于市場維穩(wěn)只能發(fā)揮短暫的作用。
其實,無論是回購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也好,還是用于股權激勵也好,這些股份本質上也只是在有限的時間內被鎖定,一旦員工持股計劃到期或股權激勵股份解禁,這些曾經從從二級市場回購的股份,最終還是會“回流”到二級市場上。即使曾經在股市維穩(wěn)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今后的拋售,也會在市場上形成拋售壓力。
因此,股份回購并不能算什么重大利好,只能算是一時的利好。事實上,目前已實施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在回購完成后,其股價重歸下跌通道的不在少數(shù)。因此,《細則》的出臺,將更方便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但顯然不能算什么重大利好。
- [騰訊]
- 關鍵字:無

加入收藏
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