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定位升格 三大改革路徑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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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體制改革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將財政的功能定位上升到“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并明確了預算管理、稅收制度、財政體制三方面…
財稅體制改革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將財政的功能定位上升到“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并明確了預算管理、稅收制度、財政體制三方面的改革方向。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財政審計研究室主任汪德華對上證報記者表示,一些財稅改革領域的重大問題,《決定》中都在其他部分予以明確。例如,國企改革部分暗含未來走向“淡馬錫模式”,明確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到2020年提到30%,且要求納入公共財政,同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城鎮(zhèn)化部分明確“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fā)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表明呼吁很久但爭議很大的地方債或市政債將啟動。
預算陽光化
“財政統(tǒng)一”是現(xiàn)代國家治理的基本要求。但長期以來,我國財政收支管理權限的碎片化現(xiàn)象較為嚴重。汪德華表示,此次《決定》中提出實施“全面規(guī)范”的預算制度,要求清理規(guī)范稅收優(yōu)惠政策,各類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GDP掛鉤事項,清理、整合、規(guī)范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等,“通俗地說,這是要收回并限制”王爺“和”諸侯“的財政權力,深刻體現(xiàn)了以”財政統(tǒng)一“奠定國家治理之基的理念,不過執(zhí)行難度可想而知!
汪德華認為,“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tài)、赤字規(guī)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是要求與國際接軌充分發(fā)揮預算的支出管理功能,還可能意味著將要放棄目前財政收入編制預算的做法,而改為編制收入預測,這將有助于緩解現(xiàn)實中收過頭稅、調節(jié)稅收收入等扭曲現(xiàn)象。
稅改公平化
稅收乃財政之源。《決定》提出:“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
對此,武漢大學財稅系主任、中國財政學會理事盧洪友表示:調整間接稅與直接稅的稅收結構是為了解決稅負不公的問題。
“在我國的稅收收入中,商品服務稅占65%。在城鄉(xiāng)居民和企業(yè)的稅費負擔較重的情況下,如果不降低商品服務稅比重、相應提高直接稅比重,既難以解決對弱勢群體不利、對強勢群體有利的稅收負擔分攤制度安排,也難以保證政府稅收收入與GDP保持大致同步的可持續(xù)增長。”盧洪友稱。
盧洪友認為,解決稅收負擔歸宿不公的制度路徑,一是改革增值稅。結合營改增,收縮增值稅征稅范圍,降低增值稅稅率,從而降低增值稅在間接稅及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為整個稅制結構優(yōu)化騰出制度空間;二是綜合(行情專區(qū))改革環(huán)境稅費制度,開征環(huán)境稅。這既有助于建設資源節(jié)約和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又有助于增加稅收收入。三是改革財產稅制度。
備受關注的是,《決定》18條提出:“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huán)節(jié)、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行情專區(qū))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huán)境保護費改稅!
其中,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的改革和調整,推進環(huán)境保護由費改稅,被視為財稅改革的亮點之一。
汪德華認為,推進增值稅改革,不僅意味著“營改增”將加快推進,四擋稅率將適當簡化,還可能包含未來要推進不動產類固定資產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徹底實現(xiàn)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的改革。
關于消費稅改革,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為處理“營改增”進度較快、而地方未來主體稅種打造較慢之間的矛盾,不排除在流轉稅領域區(qū)別對待,開掘消費稅的潛力空間,把優(yōu)化生產、消費結構的意圖與增加地方政府稅源相結合。要發(fā)揮消費稅的調節(jié)作用,應調整消費稅稅目和稅率。調整征稅范圍,將已成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費品從稅種中剔除,將污染重、耗能大的產品及奢侈消費品,例如私人潛艇、私人飛機納入征收范圍。
在汪德華看來,這些改革都有助于提高市場資源和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其具體制度設計,及“加快”到何種程度,都是未來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
關于個人所得稅,賈康稱,個人所得稅改革應包括:第一,擴大覆蓋面,按“多數(shù)有收入者均納稅、低中收入者低稅負、高收入者高稅負”的原則,用5至10年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shù)從目前占全國人口的3%提高到30%以上;第二,稅負設計應考慮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因素;第三,建立綜合納稅制度,除資本利得外,將個人各類收入均納入征稅范圍,超額累進征收;第四,調整稅率,在綜合與分類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下,可下調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第五,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建立差別化費用扣除制度等。
重構央地財政關系
《決定》首次提出,要“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成為財稅改革的焦點。具體包括: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系全國統(tǒng)一市場規(guī)則和管理等作為中央事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qū)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區(qū)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托地方承擔。對于跨區(qū)域且對其他地區(qū)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
事實上,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是近些年備受熱議的問題。在習近平總書記的說明中,也重申了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汪德華表示:《決定》中明確了事權劃分領域的改革方向。所謂“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一是明確中央地方事權并以事權劃分為基礎界定支出責任,二是針對現(xiàn)實中較嚴重的“中央請客、地方埋單”現(xiàn)象,要求如中央轉移事權到地方,應配套轉移支付資金。在財力劃分方面,《決定》中明確了當前中央地方五五開的格局不會變,但營改增后具體的劃分模式卻沒有定論。結合稅改部分要求調整消費稅征收環(huán)節(jié)的表述,將消費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可能性較大。
不過,汪德華也表示,《決定》中提出中央政府適度加強事權和支出責任,財力劃分格局維持不變的方向,與輿論中要求賦予地方更多財權和財力的呼聲不一致。一些人可能認為《決定》是在進一步加強財政領域的中央集權,只是為推進整體改革的特殊安排,不利于發(fā)揮地方政府積極性。但事實上,目前中國中央政府的財力比重,較美國、德國、日本等大國都更低。
汪德華說,縱觀一些發(fā)達國家的歷史經驗,市場經濟的廣度與深度越高,越需要中央政府代表全局利益承擔一定的事權。當前我國中央地方關系主要問題是:地方政府承擔支出比重高,但在每一事項上都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制約,財政自主權嚴重不足!稕Q定》提出財力分配格局維持不變、中央適度集中部分事權和支出責任,自然要求中央部門在其他領域放權、減少專項轉移支付,也相應降低對地方政府的不當干預,因此是增強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權,進而充分發(fā)揮其積極性的正確方向。
“限權”比“限錢”更重要
汪德華稱,在《決定》所描繪的財稅改革新藍圖中,如預算管理改革、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稅制改革等都與此前輿論的建議基本一致,但還有問題值得深入討論。例如,《決定》明確提出以“穩(wěn)定稅負”作為稅制改革的一個總體要求,這與此前結構性減稅甚至大規(guī)模減稅的呼聲不一致。
汪德華認為,當前我國正處于基礎設施建設高峰期與社會福利體系建設雙碰頭的特殊時期。加上《決定》所描繪的整體改革藍圖,都需要較大力度的財力支持,因此穩(wěn)定現(xiàn)有的財力規(guī)模是現(xiàn)實選擇。當然,未來如國企利潤上繳公共財政等要求能到位的話,依然可以在穩(wěn)定財力規(guī)模的前提下實施減稅改革,但減稅的主要方向應是以政府性基金為主體的非稅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改革的”限權“比”限錢“更為重要!蓖舻氯A說。此前輿論對于宏觀稅負的討論,側重的是要求限制政府財力,即“限錢”。但發(fā)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其宏觀稅負普遍超過40%,但因政府權力,尤其是公共資金的支配權力受到有效制約,因此并不成為問題!稕Q定》中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預算改革“全面規(guī)范、公開透明”、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體系的要求,都是進一步限制政府權力、提高公共資金使用效率和公平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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