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斷“資不抵債”有了明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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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認定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的一個最常用的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這個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認定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的一個最常用的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這個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時認定“資不抵債”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指債務人的實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通常所說的“資不抵債”或“債務超過”。資不抵債的著眼點是資債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影響債務人清償能力的因素,計算債務數(shù)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債務總額之內。
司法解釋規(guī)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對債務人客觀償債能力的判斷,因此應當以債務人的真實財產數(shù)額為基礎,如果當事人認為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記載的資產狀況與實際狀況不符,應當允許當事人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推翻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的結論。
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來源:新華網(wǎng)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指債務人的實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通常所說的“資不抵債”或“債務超過”。資不抵債的著眼點是資債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影響債務人清償能力的因素,計算債務數(shù)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債務總額之內。
司法解釋規(guī)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對債務人客觀償債能力的判斷,因此應當以債務人的真實財產數(shù)額為基礎,如果當事人認為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記載的資產狀況與實際狀況不符,應當允許當事人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推翻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的結論。
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來源: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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